開公司缺注冊資金“過個橋”沒事嗎?小心背上巨額債務
王思
公司注冊資金不夠怎么辦,找人“墊資”注冊再轉回,輕松又省事?但老王和老李沒料到,120萬元的“過橋資金”,多年后竟讓他們背上巨額債務……
案情簡介
2012年,老王和老李商量共同注冊A公司,注冊資本為120萬元,其中老王出資72萬元,老李出資48萬元。但兩人一時拿不出這么多錢,便找到中介幫忙“墊資”。中介當天就向A公司賬戶分別轉賬72萬元、48萬元,替老王和老李墊付了出資款。三天后,老王和老李又將這120萬元從A公司賬戶全部轉回給了中介——這波“過橋資金”操作,“完美”解決了資金問題。
2017年,老王和老李將A公司股權全部對外轉讓,想著從此和這家公司“徹底脫鉤”。然而,2019年,A公司的后續(xù)經營者與連云港某公司產生工程款糾紛,經上海海事法院審理,判決A公司向連云港某公司支付工程款96萬余元。經強制執(zhí)行,發(fā)現A公司無財產可供執(zhí)行。
無奈之下,連云港某公司將老王和老李告上法庭,要求兩人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(老王72萬元、老李48萬元),對A公司不能清償的96萬余元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,且兩人互負連帶責任。
法院審理
法院審理認為,本案中,老王和老李的出資款由中介墊付,且在A公司成立后就全額轉回,明顯屬于“過橋資金”,違反了公司資本充實原則,屬于典型的抽逃出資行為。盡管本案債務發(fā)生時兩人已轉讓股權,法定代表人也已變更,但抽逃出資的行為發(fā)生在其持股期間,不能以此為由免除責任。
最終,法院判決老王和老李在各自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,對A公司不能清償連云港某公司的款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;老王和老李對對方的責任互負連帶責任。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第五十三條:公司成立后,股東不得抽逃出資。
法官提醒
民二庭庭長蔣曉明:注冊資本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“基石”,也是股東對公司的法定義務。現實中,一些人誤以為“注冊資本只是走個形式”“墊資后轉走沒事”,殊不知“過橋資金”“虛假出資”“抽逃出資”都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。
企業(yè)經營需誠信為本,注冊資本不是“數字游戲”,股權轉讓也不等于責任“清零”,股東唯有守住“出資真實、資本充實”的底線,才能避免“多年后突然背上巨額債務”的責任。債權人如果發(fā)現企業(yè)或股東存在抽逃出資行為,也可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。